【有话直说】对“丢卡”纠纷的一个公道判决
□李克杰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08日 003版)
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后,按行驶里程只需交5元高速费的杨先生被按最远距离收了95元——据7月6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并向首发集团和市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
丰台法院这一致力于消除不良行规、维护司机正当权益的举动,让人拍掌叫好。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丢卡或无卡按最远端收费”是各地的普遍做法。这在信息技术不够发达、路网信息不能实时监控和共享的条件下,对于一些采用故意丢卡或者闯关上路而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路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有条件实现对路网各出入口进出车辆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如果再不加区别地对丢卡或无卡车辆一律“按最远端收费”,就显得过于机械和霸道了,特别是对于非恶意丢卡的司机,让其交纳“全程通行费”则显失公平。
司机驶上高速公路时,就与高速公路经营者达成了道路使用通行合同,经营者有权按照法定收费标准和司机的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司机则相应有交费义务,但同时享有公平交费的权利。当司机丢失通行卡时,虽属履行合同中的小瑕疵,但并未影响合同主要内容的实现,不足以构成合同的违约或不当履行,不应当承担诸如违约之类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单方强行收取对方实际使用里程之外的高额通行费,往轻里说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往重里说则涉嫌“向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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