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场所达标 人员配备到位 制度设施健全
宁夏细化帮扶中心建设标准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08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发出《关于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设立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工会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成为展示工会形象、体现工会特点、发挥工会作用的窗口。
通知规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实行分管主席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帮扶工作。各中心(站)要制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信访接待和职工维权热线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同时,要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地市级帮扶中心的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县(区)级帮扶中心的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要悬挂明显的帮扶中心标识(名称),设有明显的便于职工求助的指向标识。帮扶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并设有专职维权和用工信息员,定期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维权和用工信息。建立规范统一的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设立帮扶中心(站)的本级工会困难职工人数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
帮扶中心专项资金除上级工会拨付外,各级工会须按照有关精神,积极向当地政府(单位行政)争取配套资金,并列入当地政府(单位)财政和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定期拨付。
各级工会设立帮扶中心要逐级向上级工会递交成立帮扶中心的书面报告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验收登记表》,由有审批权限的工会进行检查验收。帮扶中心设立后,自治区总工会将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低于200分的将予以警告,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低于200分的予以摘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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