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调职工夏季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07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吴晓向)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份起,在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北京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7月5日,最高气温超过了40摄氏度。做好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不仅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单位的生产安全,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近日,北京市总工会与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提高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劳动部门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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