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加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22日 004版)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董沛)今天,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办法规定,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对于管理办法的推出,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推出,将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目前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支付行为,纳入了正规监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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