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应向患者提供公开查询服务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2日 002版)
本报北京6月11日电(记者姬薇) 记者今天从卫生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卫生部近日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办法》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该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
《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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