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示开除决定 违犯程序送达无效
南昌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员工工资及补偿金

法明插图
快递公司在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后,未及时将开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仅在网上公示送达。该员工得知被开除后,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2010年4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立即恢复与开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司机章静(化名)2008年6月12日正式被南昌某快递公司录用,2008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约定基本工资为每天60元还有补贴。
2009年1月快递公司以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为由,将章静开除。2009年8月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递公司应恢复章静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支付2008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1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32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658元。章静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快递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额给付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各类保险、支付赔偿金,合计12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带领社会人员到公司滋事,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严肃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得不于2009年1月7日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发文挂网公示送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认定章静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开除章静,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章静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章静在南昌某快递公司工作,公司却未支付章静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支付章静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章静提出要求公司补交各类保险,因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南昌某快递公司恢复与章静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60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36元。
一审判决后,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友、雷志强对此案作出点评,他们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作出开除决定并未生效。章静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章静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吴云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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