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60)身份证信息泄露“后患无穷”
春运被称为“人类最大规模的定期大迁移”,春运也成了运输紧张、车费涨价的代名词。今年的春运,火车票实名制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一方面,实名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黄牛党,给旅客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旅客“托人代购票”、“随意丢弃车票”等行为也给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带来了隐患。
在我们逐渐进入“陌生人社会”的时候,身份证成了认定一个人身份的最重要证件,身份证号成了确定身份的最重要信息,因身份证信息泄露给个人带来的困扰屡见不鲜。
被原雇主冒用身份证注册个体工商户
李女士2004年8月到北京一家具公司任橱柜销售员。当时,家具公司以给工作人员备案为名要求李女士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底,李女士辞职,后一直未与家具公司有任何联系。
2009年春节后,李女士在该家具公司一展厅内发现,在厅内明显位置挂有以自己姓名注册的个体营业执照。李女士要求家具公司停止侵权遭到拒绝,便到工商部门反映了此事并办理了注销手续。
后李女士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公司在报纸上书面道歉,并赔偿自己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家具公司未经李女士本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登记经营者为李女士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侵犯了李女士的姓名权。
综合考虑家具公司侵权行为的程度、持续时间及后果影响,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赔偿李女士4000元,并向李女士书面道歉。
出借身份证上了黑名单
张丽是北京一家公司的白领。2004年开始,她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但是一连换了好几家银行均被拒绝。
2008年,张丽打算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套房产,但是银行称她“曾经签过房贷合同但是没有按时还款,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按揭。后来张丽通过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得知自己已经上了银行信用系统的黑名单,今后所有的贷款事宜都受影响,甚至连出入境都受限制。
这时,她才想起2003年曾经向一个做房地产的朋友赵寒出借过身份证。当时张丽被赵寒带到一个会议室里,一个自称是律师的人拿走了张丽的身份证,还拿出一些文件让她签,刚签完字,没容得张丽多看,文件就被收走了。
后张丽联系不上赵寒,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注销房贷还款账户,撤销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的不实信息,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银行出示了所有的手续和文件,其中有张丽委托房地产公司贷款买房的文件等,张丽承认文件上的签名均系自己亲笔所签,而且在“与贷款银行签订有关贷款文件后,不管与开发商发生何种纠纷,均不得影响还款义务”条款上,有张丽亲笔画的对勾。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贷款买房手续上、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处均系张丽亲笔签名,与该借款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亦为张丽亲笔签名,且张丽提供了办理借款的身份证明。在签署上述合同及相关文件时,张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所述该行为只是出于为朋友帮忙的主张依据不充足,不予支持。由于张丽的上述行为导致该借款未能如期偿还,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在其系统征信中心记录张丽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并无不当。现张丽要求银行注销房贷还款账户、撤销在征信系统中的不实信息,并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签合同留身份证被冒名办理信用卡
2006年,王刚等七人与自称是北京一科贸公司销售部经理的李某签订代理合同。李某称他们公司有一种药品正在招收代理商,产品将在央视及14家省级电视台播放广告。签合同时,王刚等七人应李某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件。
李某在收取了80万余元的货款后,只给发送了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货物后就失踪了。后李某利用王刚等七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了七人的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共恶意透支59万余元。
2009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李某与王刚等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介绍信和印章均系伪造。李某在合同诈骗的同时还存在票据诈骗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2万元。
法官提示——
现代社会,身份证不仅是一个人的身份证明,也是证明法律行为确系出自本人或经本人认可的重要证明,它意味着身份证的所有者要为根据身份证所办理的一切手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身份证信息泄露将有可能给我们带来极大的隐患。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读者,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随意出借,不随意留置给他人,否则一旦被不发分子利用,将会后患无穷。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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