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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01日 星期一

主动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01日 007版)

我们公司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但我经常在下班后自愿加班,超额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可是,公司从来没有给过我加班费,还说我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根本就不算加班。

请问,公司为什么不给我加班费呢?

读者:刘宏

刘宏: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简单说,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仅仅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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