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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26日 星期一

江西规范合同格式,最终解释权下月起无效

中消协:“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废止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6日 004版)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李秀玲)从3月1日起,随着江西省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又被推到舆论的前沿。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的是多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出台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很有必要,“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废止。

江西的《监督办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武高汉表示,江西省专门出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再也当不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该《监督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均可要求撤销,并视同无效。

新闻媒体曾在一些“霸王条款”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使“霸王条款”更加畅行无忌,长期肆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武高汉说,近年来上海、黑龙江、浙江、武汉等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等地出台的《消法实施办法》中也就此做出了规定。这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武高汉认为,为保护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在“最终解释权”的问题上,中消协希望尽快出台全国性相关条例,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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