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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30日 星期一

“一个逗号少得一间门面房”

一拆迁户与开发商打了近4年官司

■本报记者 高柱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30日 002版)

“明明是他们把合同‘抢’过去做了改动,才让我少得了一间门面房。”1月21日,与开发商为“一个逗号少得一间门面房”诉诸法庭的四川苍溪县拆迁户李术琼在得知广元市中院再审判她败诉时,气得有些语无伦次地对记者说,“尽管我现在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为了讨个公道,也要将这场官司打下去。”

李术琼说,2004年2月,由于她从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住房被鉴定为危房,开发商薛某、刘某作为项目总管负责改建及相关安置事宜。同年7月5日,她与薛、刘二人签订了旧房拆迁安置协议书。

李术琼出具的《旧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上显示,第一条安置办法为“乙方同意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按原拆迁房建筑面积以‘拆一还一’ 的标准(即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进行调换,互不补差。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交付旧房房主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但是李术琼说,2006年4月28日,对方在按“协议”将住房一套交付给她以后,不仅一直未按协议履行给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约定,而且通过“诱骗”手段,使她应得权益发生了“逆转式”的变化。

据李术琼介绍,事发在2006年5月10日下午,薛、刘等五六个人在县老干局杨吉文副局长办公室约见她,在让她出示合同原件时趁在场人多进行了“调包”,即将其持有事先已改好的还建“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中的“逗号”,改成了“或”字;“……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中的“和”字也改成了“或”字。她发现后大惊,便不准对方走出这个房间,并要求其退回她带来的合同原件。但对方不承认“调包””。其间,无奈的她只好向当地“110”报警,但“110”因一时警务繁忙而一直未到现场。对方被李术琼一直“堵”到老干局机关下班,最后以上厕所为由一跑了之。

李术琼急忙赶到附近派出所要求立案,第二天一大早又赶到县公安局求助。可最后在辖区派出所帮助下追回的“原件合同”已被对方篡改。一气之下,李术琼将薛某、刘某告上了法庭。

经记者查实,2006年5月10日17时02分,苍溪县陵江派出所110报警记录表上,确有李述琼“这儿有点纠纷,请来解决一下”的报警记录。

但在苍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薛、刘二人却矢口否认李术琼对其的指控。他们辩称:2004年7月5日,他们与李术琼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即还建门面一间或住房一套。双方没有再起草协议,就在原协议书上进行添加、删改,形成了改动后的协议。他们还说,当初由于工作忙,加之疏忽大意,就未对他们自己手中持有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应更改。但苍溪县法院依据李术琼提交的由事实形成的证据链,在一审中判决“薛、刘二人应再还李术琼35~40平方米的门面一间”。

薛、刘二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元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广元市中院经过审理,发现另一份原始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交付乙方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内容没有改动。因此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薛、刘二人对此判决依然不服,又以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等”理由,向广元市中院提出申诉。广元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再审启动后,薛、刘二人称,协议中安置标准时“拆一还一”,李术琼原来的住房面积为89.69平方米,还其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时考虑了她的家庭情况。协议中的逗号也是李术琼打印时改的。同时,薛、刘二人出具了包括李术琼在内的8位住户的委托书,即只还建住房,其他归薛、刘二人。

广元市中院再审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原则是“拆一还一”,李术琼原住房面积为89.69平方米,且是危房,还建的新房面积为130平方米,已有利于李术琼。如再还一间,显失公平。而且与李术琼同楼居住的另7户,均还建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于是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术琼的请求。

李术琼对记者说,广元中院的再审判决,完全忽视了“合同原件”被抢走后改动的事实。她准备继续上诉,直到讨回公道为止。

截至发稿时,记者多方联系文中所说的开发商,均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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