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防止审判“个人专断”
新华社电 (记者陈菲)为进一步推进合议制度改革,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合议庭随即组成”等重要规定。
合议制改革一直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合议庭作为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
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
司法解释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同时规定,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规定强调,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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