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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2日 星期一

山西井下矿工签合同至少3年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2日 007版)

本报讯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条例,各类矿山企业招用井下矿工,必须与之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将有助于企业培养技术熟练、岗位稳定的井下矿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用工不规范、缺乏培训是一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全省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约60万人,其中80%的工人从事井下工作。山西省此前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的长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只与井下矿工签订期限很短的合同,甚至拒签合同,从而导致用工管理混乱,矿工井下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矿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同时,必须组织矿工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小时。

此外,一旦工人发生工伤且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方可终止。(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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