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家政从业人员执证上岗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2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服务员无证上岗,供求双方互不信任,互为指责的现象,在福建有望得到改观。日前,福建省出台了《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公约》和《家政服务标准》,对家政服务经营者、服务员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都做了详细规范。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经历,根据新规,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档案,家政服务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政府或家政行业协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按照新规,实行员工式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家政服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中介式管理模式的经营者,应当逐步为家政服务员缴纳职业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倡缴纳养老保险。
在纠纷解决方面,如在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之内,由于家政服务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但由于消费者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家政服务员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员予以协助。消费者还应当确保家政服务员不与异性成年人、青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每月应安排家政服务员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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