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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1日 星期一

我能用工资单作依据起诉吗?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1日 007版)

我从1995年以来就在一家企业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该企业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我提出经济补偿要求,但企业负责人一直以我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推拖。

请问,我能以工资单为依据起诉吗?

读者:常宏

常宏: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部门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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