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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1日 星期一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公示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1日 007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直都很顺利。但上周因为我在办公室抽烟,经理突然说要扣发我的工资。我认为这种做法非常不合理,经理却说公司的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事实上,我从来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请问,公司的这种规定合法吗?

读者:杨平

杨平: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公司的相关规定可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民主的方式制定规章制度,制度制定出来之后的公示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违法。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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