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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2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热衷集资举债的两股“动力”

□叶祝颐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2日 003版)

据11月30日《济南日报》报道,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对此,财政部紧急下文,要求坚决制止正在发生的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严禁出现新的类似行为。

财政部适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意义重大。

实际上,政府担保集资不仅违规,而且不合法。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地方政府以财政作担保的做法违反了《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地方政府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主体担保集资借债,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

地方政府热衷集资举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要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和提高,客观上推动了政府举债的需求;二是个别干部为出政绩,不顾现实条件许可,不惜大肆举债,搞各种“政绩工程”,造成“上届班子的政绩,下届班子的包袱”。

有报道称,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万亩基地”和“百里长廊”等“政绩工程”,而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负债。

为还债,有的地方不仅没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还要想方设法在公共服务、福利中偷工减料,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而且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但是,靠负债支撑起来的“政绩工程”却为某些官员带来了不少“政绩资本”,甚至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能止于紧急制止地方政府非法集资行为,还应该逐步走上法制轨道,给地方政府集资举债套上审批“紧箍”,让某些官员在集资负债上马“政绩工程”时有所顾忌,不敢轻易贪大求奢。比如,把政府集资负债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完善包括政府负债在内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策的监督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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