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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单位不给离职证明违法吗?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30日 007版)

半年前,我在一家快递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干了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该公司的待遇比较低,领导对我们员工也不太好,就打算重新找份工作。半个月前,我换工作,没打招呼就走了。现在新公司要我交“离职证明”,可我去快递公司,他们说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给我开离职证明。

请问,快递公司的说法对吗?我的做法真的违法吗?

读者:胡伟

胡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也无需出具离职证明。

这里需要提醒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非仅约束用人单位,同时也约束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忽视了自己所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轻则无法办理离职手续,重则还要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金宏伟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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