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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16日 007版)

“我在你这受伤,你怎么不管?” 漫画 李法明

我去超市购物时,因为人多不小心踩了另一个人的脚。被踩的人不听我解释,就一拳将我打倒在地,等我从地上站起来时,这人已经不见了。

请问,在我找不到打我的人时,超市能否承担责任吗?

读者:李林

李林: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你说的情况看,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物时,有义务提供良好的购买环境,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因此,在你找不到伤人者时,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宋豫 河南新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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