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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47)老人财产纷争 说不清理还乱

陈 实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16日 007版)

年过六十的老人本应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时候,但从法院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近年来,老年人因为财产纠纷诉诸法律的事屡有发生,起因和结果各不相同,但伤害的无疑都是人生最珍贵的东西——感情。

■案例1:

花甲再婚财产难分

李大爷今年72岁,20年前老伴因病去世,李大爷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儿女抚养成人。2000年,在朋友撮合下,李大爷与丧偶多年的刘大妈再婚。结婚初期,刘大妈与李大爷的子女相处得还算不错,但时间长了,由于各自生活习惯等的差异,双方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刘大妈和李大爷的感情原本还可以,但由于子女的关系,李大爷的感情天平渐渐也发生了倾斜。2008年1月,因子女与刘大妈实在难以相处,李大爷提出与刘大妈离婚。但刘大妈坚决要求分得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并以死相威胁。李大爷无可奈何,整天在家长吁短叹。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单身老人日趋增多,不少老年人选择了再婚。但由于不少再婚老人在婚前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各持己见,甚至发生激烈冲突。李大爷和刘大妈正是这种情况。

为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除了应慎重选择配偶外,最好的方法是在再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通过遗嘱方式一方面为再婚配偶设立一个居住权,另一方面可将自己的遗产归由直系亲属继承。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的确认,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这种再婚前对财产的公证从法律上讲也不会剥夺因一方故去其配偶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案例2:

婆婆向儿媳讨要儿子遗产不合规定

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已是让人极为痛苦的事了,然而对于年过花甲的孙老太而言,儿媳这个外姓人,还要“霸占”去世儿子的房产,她很难容忍。

孙老太早年丧夫,好不容易把儿子孙明抚养大,孙明还当上了警察,又娶了媳妇生了孩子,孙老太觉得该享福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孙明在一次外出执行任务途中不幸身亡。孙明走得突然,没有留下遗言。孙明去世之后,孙老太和儿媳、孙子一直住在孙明留下的房子里。两年过去了,儿媳经人介绍准备与他人再婚,孙老太不干了,孙老太认为房子是儿子买的,儿媳是外人,要走也行,房子和孙子都得留下。儿媳认为这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属于自己,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孙老太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她的意见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子是属于孙明和儿媳共同所有的。孙明去世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先归儿媳,剩下的一半才能由孙老太、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

■案例3:

回乡买宅“落叶归根”法律不支持

张大爷年轻时离家求学,经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在城里安家、立业、结婚、生子。一转眼张大爷已经60岁了,总想着落叶归根。孝顺的孩子为了圆老人的愿望,于2002年在老家给张大爷买了一处宅院。张大爷在村里住得很舒服,可没过几年,麻烦事儿却来了。原来村里要进行旧村改造涉及房屋拆迁,拆迁就有补偿,于是以前的房主找上门来,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将张大爷告上了法庭。张大爷很不服气,卖房协议白纸黑字写得那么清楚,怎么能说翻脸就翻脸呢?

法官释法: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张大爷虽然老家在乡下,可早就在城市里生活、工作,是标准的“城里人”,所以张大爷买的乡下房,虽然当时是双方都同意的,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即使诉诸法院,也只能败诉。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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