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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9日 星期一

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9日 007版)

2005年3月周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我多次催要,他没有偿还。2008年2月我以周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他偿还本息。公安机关经审查,排除了周某诈骗犯罪的嫌疑,对我的控告不予立案并告知我按经济纠纷起诉。在起诉之前我再次找到周某催款,他却说,我的要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他可以不还了。请问:我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读者:李彬

李彬:

周某的说法不正确,你向公安机关控告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周某对你的借款2006年3月到期,你于2008年2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此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因你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导致了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因此从2008年2月的控告到你提起诉讼,也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程永杰 马胜勤 河南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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