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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9日 星期一

买房未住是否该交纳物业费?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9日 007版)

“不住房子也要交钱?” 漫画 李法明

2008年5月我在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单元房。2008年7月房屋竣工后我交钱收了房。由于种种原因,我一直未装修入住。前几天,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通知我,让我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按入住户物业费的一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请问,我是否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

读者:陈海

陈海: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保安、清洁、绿化、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费用,都是为了整个小区、楼宇服务的。因此,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义务付出相应的费用。即使您购房未入住,您的房产也受到了上述服务,作为房主的您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赵会平 孙玲 河南新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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