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益性岗位下岗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2日 007版)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由于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前年8月政府安排我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及单位效益不好不需要那么多岗位,我又失业了。听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以我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可以向单位主张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刘花
刘花: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你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你虽然在该公益性岗位上工作两年后下岗,并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永杰 陈召 河南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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