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建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
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28日 001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李秀玲)国家统计局今日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从今年起正式建立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被纳入统计范围,由此,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可能因此下降,从而更接近真实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不断受到公众质疑。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调查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根据调查推算,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较低。
国家统计局就此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建立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的范围。目前关于平均工资的统计,只涵盖了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等经济体,并未将地位日益重要的新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而这些未纳入统计的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就业,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无法忽略不计。
国家统计局还表示,将不断优化劳动工资统计调查体系,夯实劳动工资统计的基础。在劳动工资统计改革中,部分地区试行帮助企业建立员工工资电子台账制度,效果明显。国家统计局将逐步推广这种做法,进一步夯实劳动工资统计的基础建设。
同时,要严格工资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国家统计局将加强对基层单位上报原始数据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建立数据评估体系,尽最大努力提高工资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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