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本刊以《大学生与企业引发的劳动合同效力之争》为题,报道一个即将毕业的在校女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企业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不予赔偿的案件。
【案例回音】准大学毕业生终于拿到工伤赔偿金
智 敏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5版)
日前,此案的原告女大学生终于讨要回了10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
2006年2月,即将毕业的江苏南通海门市女大学生陈某应聘为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的办公室文员。2006年4月21日,上班途中的陈某遭遇车祸。虽然肇事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了绝大部分医疗费,但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20万元费用对这个还未走出校门的女生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正当全家人为此犯愁时,一位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亲戚告诉陈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机电公司说,陈某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随后,陈某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工伤申请。2007年4月20日,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其申诉请求。
陈某遂向海门市法院起诉,海门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4月,南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陈某依据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再次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该仲裁委最终认定其伤情构成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可获得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等总计10多万元。
2009年5月下旬,在陈某一再坚持下,机电公司向其支付了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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