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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专家建议】立法修法保护大学生实习中的权益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5版)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到社会上打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呈现扩张趋势;我国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在校学生打工群体,相关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准大学生毕业前到实习(用人)单位实习,其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目前来看,尚无明确规定。如果界定为劳动者,则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否则,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工伤、劳动待遇、社会保险等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对此,江苏省法学会有关专家表示,为保护这部分大学生的权益,减少纠纷,首先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实习协议,由实习生与企业、学校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特别要对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从有效维护实习大学生自身权益的意识出发,大学生在实习之前应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即将大学毕业的学生,可以明确要求用人(实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学校应加强实习生管理,派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思想、心理、实习表现等情况调查、了解。有条件的学校可派专人常驻实习单位指导、管理实习学生,这样更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专家呼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打工学生要维权,只能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但打官司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还要花费不菲的诉讼费用,这些都会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内容,填补大学生实习、就业的法律维权空白。比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基本完成学业,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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