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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观察】对我国煤矿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的思考

■王明晓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4日 006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推动能源需求急剧增长,占我国能源消耗70%以上的煤炭需求更是直线攀升。据统计,我国年煤炭产量已远远超过第二位的美国,稳居世界第一。

然而,随着我国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由于我国煤矿井下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员工素质、安全装备等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矿难频发。自2004年以来,河南郑州矿难、陕西铜川矿难、辽宁阜新矿难等一次死亡上百人的矿难事故屡屡发生而震惊国内外,以至于世界劳工组织呼吁抵制中国煤炭出口,“不要带血的煤炭”。

从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煤矿矿难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从国内外来看,煤矿矿山矿难应急救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矿难现场生产应急救援,另一方面是医疗应急救援。因此,我国于2002年组织成立了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主管煤矿矿难的医疗救护工作,中心设在煤炭总医院,下设42个省级分中心。经过6年的运行,我们认为我国煤矿矿山矿难医疗救护体系建设应分为目标体系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

组织体系建设

国家规定,我国煤矿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职能是整合煤矿矿山医疗卫生资源,国家给予组织和适当资助,从而完成国家授予的煤矿矿山医疗救护职能。

据统计,我国煤炭系统有医疗机构上千家,从业人员15万,多年来为我国550万煤矿工人提供着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我国煤矿矿山的实际情况,合理整合这部分资源,并予以科学周密的组织,国家在急救装备及经费方面给以适当的专项支持,这将是一个最科学、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

根据我国目前煤矿矿山医疗机构的实际状况,从组织体系建设的角度,加强建设两个三级架构成为关键。

其一是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矿务局总医院。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设在煤炭总医院,和煤炭总医院实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主要职能是在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煤矿矿难的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由各省属地医疗技术水平、规模、设施达标的煤矿医疗机构为分中心所在地,联合周边矿山医疗机构组成,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省内矿山医疗救护工作。根据我国矿山企业的编制情况,各矿务局基本上都设有总医院或中心医院,承担矿务局内矿难的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领导和指挥。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矿务局总医院这种直线型的模式成为我国矿山医疗救护的主要组织架构。

其二是矿务局总医院——矿医院——井口保健站。此模式是矿务局成立时就已设置的,主要职能是承担矿工基本医疗保健任务和矿难的医疗应急救援任务。矿务局总医院——矿医院——井口保健站成为基层矿山医疗救护的主要组织架构。只要我们着力加强这两个架构的建设,那么煤矿矿山医疗救护组织体系建设就有了保证。

目标体系建设

从管理学来看,任何组织都是有目标的,没有目标的组织属于无效组织。我国煤矿矿山医疗的目标可由两项指标构成:一个是应急响应指标,一次伤亡30人(含30人)以上者为一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调动全国煤矿医疗资源(必要时调动其它系统相关医疗资源)进行医疗应急救援;一次伤亡在10人到29人的煤矿矿难事故为二级响应,主要由省级煤矿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调动省内煤矿医疗资源(必要时调动省内其它系统医疗资源)进行应急救援;一次伤亡在9人以下的煤矿矿难为三级应急响应,主要由矿务局总医院组织局内医疗进行应急救援。根据管理学的例外原则,应急响应也应具备例外原则,对一些特殊的、影响较大、超出常规医疗急救范围的矿难则不受三级应急响应的限制。

另一个是抢救成功率指标,由于大多数煤矿井下矿工身体基础健康状况良好,只要不是致死性矿难,则只要井下现场处理合理,升井后科学救治并有效转送,一般均能抢救成功。根据国际上矿难的救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是以院后急救为主,法国是以院前急救为主,而根据我国实际,则强调院前急救和院后急救同样重要,要两者兼顾,抓好衔接。从建国以来我国煤矿医疗机构对矿难伤员的救护统计指标来看,抢救成功率定为95%(含95%)应是符合实际的,这个指标远远超过社会医疗机构危重病人的抢救成功率指标(70%),每年应以此标准对煤矿矿山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刚性考核,奖罚兑现,以逐年提高抢救成功率。据统计,2007年我国煤矿事故灾害中受伤矿工4081人,抢救成功4001人,抢救成功率达到了98%。事实证明,建立一个符合实际的科学的矿山医疗救护目标,并以年度为时间单位进行考核,针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将会使矿难的伤员抢救成功率逐渐提升。

管理体系建设

组织体系建设和目标体系建设仅仅为煤矿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关键在管理,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法制建设。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条例,从法制上保证煤矿矿山医疗救护从途径上顺畅无碍;

建立针对各煤矿矿山医疗机构的矿难救援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确保煤矿矿山矿难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科学有效,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

建立专家库,将全国创伤领域颇有造诣的专家分专科成立具有权威的专家组,并制订建立相应的的煤矿矿难抢救预案,举办各种培训,成立专门的医疗救治队伍,并积极演练、竞赛,切实提高煤矿矿难救治水平;

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的科学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使矿难救治相关信息得以及时传递,有效反应;

加强和另一支队伍——煤矿矿难现场生产救援的联动,科学衔接,相互配合,严密协作,分秒必争,在最佳时机实施医疗救援,以提高抢救成功率;

加强国内外交流,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医疗救护的抢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营建煤矿矿山医疗救护的安全文化建设,把好矿难抢救最后一关。以“保障矿工平安,把好最后一关”为理念,从各个方面营建安全文化建设,在相关医疗机构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总而言之,对我国煤矿矿山医疗救护来说,组织建设是基础,目标建设是方向,管理建设是关键,由此构成我国煤矿矿山医疗救护体系。

(作者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主任、煤炭总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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