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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28日 星期一

再婚后还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吗?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28日 007版)

我的邻居刘老太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王某再婚,刘老太再婚后将自己的房屋卖掉住在王某家中。2008年5月,刘老太因患心脏病花去所有积蓄,生活陷入困境,刘老太与前夫所生儿女对母亲卖掉房屋再婚心存不满,不愿给付母亲赡养费和治疗费,刘老太能要求自己的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和治疗费吗?

读者:岳虹

岳虹: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2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老太可以要求自己与前夫所生子女尽赡养义务。

(河南新野法院 赵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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