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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28日 星期一

帮人看管财物丢失该赔吗?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28日 007版)

一诺本应“重千金” 漫画 李法明

张某和我是邻居,一天,张某将电动车放在我门前让我帮他看管一会,我答应了。后来,我有急事出去,出门前没有把张某的车放进门内。结果,张某的电动车被盗了。张某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是否要赔偿张某的损失? 读者:刘刚

刘刚:

你答应帮张某看管电动车,那么,你与张某之间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而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或者无偿时,保管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其轻微过失负责。由于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寄存人的损失。在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则较轻。对于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保管人在没有重大过失时,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对其没有重大过失负有举证责任。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答应帮张某看管电动车是无偿的,但是你出门前未将电动车放到门内,而一般人都知道,电动车放在门外有丢失的可能,因此,你对电动车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你应当赔偿张某丢失电动车的损失。

(河南新野法院 史代举 王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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