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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21日 星期一

早年签合同后未续签书面合同还能要两倍工资吗?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21日 007版)

我于1997年10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2009年5月。这家公司仅于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与我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自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然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1997年签过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请问,这一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刘家润

刘家润:

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与你虽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已于1999年10月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此后,你与公司仅维持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同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当自1999年10月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与你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向你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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