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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21日 星期一

我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21日 007版)

“主动辞职还要‘赔钱’?” 漫画 李法明

今年年初的时候,我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三个月试用期后,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这家公司的收入比较低,一个月前我又找了一个收入更高的工作。在到新公司工作之前,我主动向原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却以我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和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为由要让我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孙婷

孙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种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第二十三条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该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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