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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07日 星期一

小区车棚丢车能否拒缴物业费?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7日 007版)

半年前,我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车棚内时被盗。在收房的时候,我们有自行车的业主曾向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了300元至500元不等的自行车车棚费,于是我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物业公司却以电动车被盗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局解决为由,拒绝赔偿。

至今物业公司也没有赔偿我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为了督促物业公司尽早对我进行赔偿,我拒缴物业费。但这几天物业公司人员上门来告诉我说,如果我再不缴物业费,就到法院起诉我。

请问,物业公司如果真的起诉,我会败诉吗?另外,我的丢车损失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读者:韩辉

韩辉:

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你享受到了物业服务就应当支付物业费用。同时,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看护你电动车时存在过失,导致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但缴纳物业费和赔偿被盗车损失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以你拖欠物业费将你诉至法院是合法的;而且由于物业公司已经向你提供了物业服务,你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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