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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07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40)编造恐怖信息 害人又害己

贾丽英 崔光同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7日 007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因其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浪费大量警力、财力,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日益引起各界的关注。

从近年来发生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来看,行为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认识,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或单位发生的矛盾,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做出不理性行为,有的只是想要报复一下自己的“死对头”,有的甚至只是跟别人开个玩笑,却最终在获刑时追悔莫及。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总结近来审理的该类型案件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和特点。

类型一:对政法机关不满进行发泄

被告人因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效率及结果不满,认为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公正损害了其正当权益,因而怀恨在心,以编造虚假信息假报案的方式进行发泄,目的就是骗公安局,让警察白跑一趟。

■案例:

云某因认为派出所对自己酒后挨打一事处理不力,产生不满,为报复民警,于午夜时分用手机拨打“110”,谎称其欲在某乡政府门前放置5公斤TNT炸药,公安机关当夜出动较多警力进行排查,未发现可疑物。后云某被抓获归案,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获刑十个月。

类型二:对单位不满实施报复

对单位解聘、发放奖金等事项不满,谎称单位里有危险情况,意图引起单位的恐慌和混乱,以达到报复的目的。

■案例:

被告人姚某系北京市某客运公司营运车队职工,因对本单位发放奖金一事不满,在3个月的时间里,分别6次用IC卡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谎称409路、404路公共汽车来广营总站内有爆炸物。后被抓获归案,获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汤某因不满其所在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拨打中国大饭店的电话,编造中国大饭店从该公司购买的食品已被投毒的恐怖信息,试图以此毁坏该公司的信誉,造成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类型三:与他人产生矛盾进行报复

被告人在工作或生活中,与同事、邻居等发生争吵或产生分歧,一时气愤,编造与自己的“对头”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以实施报复。

■案例:

被告人刘某在某工地务工期间,因施工问题与赵某产生分歧,为泄心中不满,报复赵某,在工地上粘贴“赵总,对不住你”、“楼体已注入炸弹,请无关人员及时撤离”内容的纸条。当日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出动警力15人、警犬7只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施工人员撤离,易燃易爆品搬出室外,对该楼逐层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工地施工停顿。后刘某被抓获归案,获刑一年半。

类型四:因感情问题扰乱社会秩序

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在感情上受到挫折,不能冷静处理时,采取不惜祸及他人的过激方式,试图阻止甚至报复对方,以达到发泄不满情绪和满足心理平衡的目的。

■案例:

被告人张某与某航空公司乘务员王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为报复王某,匿名拨打首都机场问询服务电话和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谎称当日王某工作的航班上有人携带爆炸物,致使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安保公司等多家单位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对该航班上的两百余名旅客进行二次安检,同时导致该航班推迟起飞107分钟,严重扰乱了机场运营秩序,获刑八个月。

此类案件不仅表现为上述四种类型,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朝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14起该类案件中,8人是农民,3人是无业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9人,他们大多对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缺乏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低下。

行为动机的起因多样,但其动机却具有一致性,即都是通过引起人们恐慌,达到报复他人、排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或者取乐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反映了社会中部分群体心理耐受性的低下,以及在不满的情绪和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释放方式的不理智和缺乏控制,往往是行为人在特定时间、情境中瞬间爆发,事后极度后悔,呈现出案发前后较大的心理落差。

没有统一的犯罪组织,均为临时起意,单独犯罪,大多系初犯、偶犯。朝阳区法院审结的14件案件均为单独犯罪,案发具有偶然性,尚未发生故意制造恐怖气氛,有意破坏社会安定的恶性犯罪,有别于有组织的恐吓威胁活动。

犯罪成本低,危害大,使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此类犯罪都是利用现代通讯方式,把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作为恐吓对象,使用炸弹恐吓手段,大都造成警力大量出动、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官提示:切莫为报复编假信息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是简单的编个谎话或者开个玩笑,在与他人发生纷争或对有关单位的处理事项不满时,应理智控制情绪,选择自主协商、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切勿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擅自拨打报警电话的方式吓唬或报复他人,否则不但会浪费大量警力、财力,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同时自己也难逃处罚,触犯刑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害人亦害己。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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