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光检务进“高墙”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7日 007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詹奕嘉)为增强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广东省检察院出台并实施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推行阳光检务三个实施办法,以保障服刑人员、在押人员、劳教人员及其近亲属、律师等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明确规定了监所检察工作检务公开的六项内容,即收监和出监(入所和出所)检务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检务公开,查办案件检务公开,监管活动检务公开,羁押期限检务公开,受理控告、申诉检务公开。
“三个办法”要求在监管场所设置阳光检务宣传栏,公开驻监检察人员的照片、职务、监狱检察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纠正违法的程序规定、检察人员纪律要求、投诉方式和联系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投诉;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狱和驻监检察室,向其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监狱检察工作及阳光检务开展情况等。
“服刑、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即使是罪犯,法律也规定他们的人格不受污辱,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申诉、辩护、控告、检举等未被剥夺的权利不受侵犯。”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犯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将他们的权利公开并告知他们,他们就可以对照比较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让阳光照进“高墙”内,避免了暗箱操作,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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