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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24日 星期一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4日 007版)

违法竞争 共同担责 漫画 李法明

我们单位有个员工经常下班后跑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发现后已经对该员工进行了处理,并准备对他提出起诉,但目前的问题是,我们认为竞争对手恶意拉拢我方员工为其工作,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情况我们是需要对员工和竞争对手分别起诉,还是可以将竞争对手与劳动者一并起诉?

读者:李红梅

李红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将竞争对手与劳动者一并起诉,但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对方给你单位造成的损失。

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的,基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排除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作为实际利益获得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是不论该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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