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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24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38)离了婚为何难见孩子

——透视探望权执行难现象

乔学慧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4日 007版)

随着离婚现象的普遍,孩子的抚养以及探望成了离婚夫妻在分手后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从法院的审判实践工作看,近年来由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有增加和矛盾难以调和的趋势。尤其是在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经常出现权利无法落实的现象,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突出。

■案例:

为见孩子父亲4次起诉

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李先生今年已经第4次到法院起诉了。

李先生本是陕西人,1998年来北京发展,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是北漂一族的郑女士。相似的生活经历和共同的生活目标使他们走到了一起。2000年他们结婚了。2001年12月两人生下了女儿小莹。

2007年1月,李先生和郑女士因生活琐事闹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都想抚养孩子,后经协商,李先生勉强同意孩子跟妈妈郑女士生活在一起,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18岁。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郑女士到李先生处接小莹时,却遭到了再三阻挠。无奈之下郑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

2007年9月28日,孩子还没被接走,李先生即将郑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小莹由郑女士抚养,李先生给付抚养费,现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均无明显变化,郑女士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且李先生未能证实郑女士存在不利于抚养小莹之法定事由,亦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故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后来,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李先生的工作,2007年底,郑女士带走了女儿。但此后,李先生要求探望女儿一直遭到拒绝。

2008年1月22日李先生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每周日探望小莹一次,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年暑假小莹与自己共同居住。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到了执行的时候李先生才得知,郑女士已将女儿送回了四川姥姥家。

郑女士一脸冷漠“你想看孩子就去四川看啊,谁也不拦着你!”

到四川探望孩子两次之后,李先生又来到法院执行庭,“我每次看孩子都要从北京坐飞机到四川,负担不起啊!”法官也很为难,“调解书上说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是没有规定说归谁抚养就一定要带在身边;判决书上也没有要求女方回四川把孩子接到北京给男方看。”

2008年3月21日,李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2009年1月5日,李先生再一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例:

父亲藏匿孩子母亲探望艰辛

陈先生和沙女士原系夫妻,2002年2月1日生下儿子明明。

2007年9月,陈先生和沙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儿子归陈先生抚养,沙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明明18岁。沙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后,沙女士就开始了艰苦的行使探望权征程。

每次探望,陈先生都推三阻四,例如孩子上补习班了;看望可以但不许接走……

2009年3月,无奈的沙女士在探望的时候将孩子带走,直到约定送回的时间,陈先生仍不见孩子回来,心里特别着急,随即报警。在民警的帮助下,陈先生找到了沙女士,但是孩子不在沙女士身边,“孩子在哪?我也不知道”。陈先生找到了法院。

“我只能耐心地做工作”——执行法官如是说,“抚养权、探望权不像别的财产性执行标的,可以查封账户、扣押财产。我们不能强行去抢孩子啊!”

法官做工作从下午一点到六点,最后沙女士终于让步了。原来孩子被沙女士送到了大兴一个亲戚家里,沙女士打电话让家人把孩子送到法院,让陈先生领走。但是,从此以后,陈先生便坚决不再让沙女士探望。

沙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探望权,法院判决了详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但是虽然有生效判决在手,沙女士看望孩子的路依然走得很艰辛。她每次都要拿着判决书找到法院执行法官,要求探望孩子。但通常都是执行法官跟着沙女士去陈先生家里,只有爷爷奶奶在家,问孩子去哪了,都说不知道。偶尔沙女士幸运地探望到了孩子,但是下一次还能不能见到孩子?沙女士心里一片茫然。

■法官释法

行使探望权咋就这么难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行使探望权难有以下原因:

1.标的特殊 措施“无力”

和其他具有财产性标的的案件不同,探望权纠纷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标的,执行内容具有抽象性,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对探望权的行使方案规定得过于详细会导致探望权的行使经常受客观条件制约,而过于简单会导致父母双方经常纠缠于如何行使探望,使执行工作无从下手。 正是由于标的特殊,所以涉及探望权的案子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定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提取收入、代为履行等都无法适用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而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往往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法院只能慎重采用。 “我们不能抢孩子,如果拘留了阻碍探望一方的大人,孩子谁管呢?让孩子看到爸爸或妈妈被法院拘留了,也会给孩子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丰台法院执行庭李长海法官如是说。

2.各执一词 举证困难

虽然父母的探望权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但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执行法官也要考虑子女的意愿。

实践中,经常出现孩子拒绝接受探望的情况,导致强制执行较为被动。丰台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王建中法官说:“当然,这里也不排除孩子从小被父母一方灌输了仇恨情绪,从而变得对另一方充满了厌恶反感。”而且,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经常出现申请方提出对方不允许探望,而另一方却表示申请方已经探望了,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而证人证言由于大多涉及近亲属,证明效力较低,法院难以采信,即使依职权调查取证,难度也很大。

3.时间漫长 过程反复

探望权的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的执行标的具有一次性,在孩子成年之前的漫长的时间里,会经常反复。往往一次执行完毕后,由于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阻挠,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执行探望权,使案件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

对于如何化解争议,增强探望权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

1.疏导父母情绪 争取亲属帮助

探望权执行难的焦点在父母的观念和意识。执行法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抵触的原因、争议的焦点和心中的疑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双方正确行使权利。另外还应积极发动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内的亲属的力量,争取双方亲属成为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的积极力量。

2.加强部门联动 争取多方助力

在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可以和孩子就读学校和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派出所做好沟通工作,在父母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可以由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多方位保障当事人的探望权。

3.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探望孩子受阻使当事人见不到孩子,当事人都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建议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样,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也可督促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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