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超市“进场费”早该规制了
据重庆商报报道,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透露,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修订完毕并送往国务院审核。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超市等卖场乱收进场费被定性为商业贿赂。
此前,有媒体公布过超市的收费细节,在各个超市(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人员管理费等。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甚至多达200多种。
一向为人们所熟知的“进场费”,如果被法律认定为商业贿赂,其意义自然非同小可。
早在2007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曾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至此,“酒水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如同一把利剑,悬在酒店老板的头上。
进场费,这个弥漫在商界多年的幽灵,尽管早已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但多数圈内人士对此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将超市等卖场乱收进场费界定为商业贿赂,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必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竞争应当公开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账外给予的各种费用、回扣,使得他人无法获取准确信息,而且可能进行恶意倾销、打压对手。进场费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种是促销买断费,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其中,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贵,有的一年买断费用约在百万元左右;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以杭州某品牌牛奶为例,整个饭店独家买断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
从法律角度考量,“进场费”是否在账外收取是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关键。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禁止各种名目的账外“进场费”。
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更是明确将超市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认定为商业贿赂,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账外收取的各种“进场费”逃避国家税收,尤其是账外给予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在账外收取“进场费”当然属于一种应当予以打击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可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将构成犯罪,受到司法追究。
长期以来,虽然法律已有如此规定,但超市等商家收取“进场费”、“专场费”的行为,却很少被定性为商业贿赂。究其原因在于,以往在追究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时,通常追究的是个人的贿赂行为,很少追究商家的行为;而对于单位商业贿赂行为的追究,往往也只是追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少追究私营企业的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市等商家这种收取“进场费”的行为,不仅一般人习以为常,市场管理与司法机关似乎也存在着盲视的现象。
如果超市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无疑将开启人们对于商业贿赂应当具备的正确认识。这一法律界定有利于警示人们,不仅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予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收受贿赂行为同样应当追究;不仅对于损害私营企业的个人收取贿赂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本身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追究。
事实上,账外收取“进场费”这种行为并不是不违法,而是以往追究的少,“进场费”属商业贿赂法律界定的标本意义在于,经营者必须审时度势、防患于未然,及时修正自己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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