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向法治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保障看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
为妥善解决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施行,是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的进一步推进,将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持续增加,从1982年的657万人迅速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人。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推算,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01亿人,其中,流动育龄妇女数量的大幅度攀升,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任务日趋繁重,过去依托户籍制度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下降,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199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8年重新修订后再次发布。这期间,《办法》对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有关配套法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或滞后欠缺,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乏有力的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职责不明确,区域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无制度保障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比较突出,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服务缺失和不到位,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还没有全面覆盖,流动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实行。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的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向法治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未来三年内,我国多以亿计的庞大流动人口群体,将实现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全覆盖,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到与居住地市民同等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
目前的一些措施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政府负担,增加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的成本,但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结构的改善,则具有推动作用,对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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