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生头胎可在居住地办证明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9日 007版)

李法明 画
本报讯 (记者高莎)记者日前从国家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0月1日将实行。其中,最重要的便民维权措施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所生的第一子女上户口将更方便,改变了以往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证明的规定。
据介绍,与以往相比,《条例》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其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个人信息一律不许公开。
《条例》还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信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为使《条例》在各地基层进一步得到宣传普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举办“紫竹药业杯——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活动。
据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657万人迅速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人。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人,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12%,流动人口结构、生活、就业、居住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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