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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0日 星期一

合同到期是否终止要区别对待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0日 007版)

我父亲给人开矿,其间得了肺病,至今没治好。现在矿场老板说我父亲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不会再管我父亲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王芳

王芳:

根据你的描述看,你父亲可能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终止你父亲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父亲确是因为工作在该用人单位患职业病的,那么劳动合同不因合同到期而终止。

不过,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否,都取决于你父亲的病是何时、因何原因导致的。弄清楚这个问题,你们才能视情况维权。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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