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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0日 星期一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需承担法律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0日 007版)

一纸证明 两头为难 漫画 李法明

我前一段时间更换了一个工作,但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现在工作的单位要求我拿从原单位离职的证明,但我原来工作的地方总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的,搞得我现在这个工作都要丢了。

请问,我现在能有什么办法拿到离职证明吗?如果拿不到,我的新工作真的要没了。

读者:李顺

李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这在法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因此,您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原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您确实因无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而失去新工作,此项损失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同样在赔偿之列。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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