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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16日 星期一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16日 002版)

新华社天津7月15日电(记者邹兰)目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针对可能出现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任意压低劳动者基本薪水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尽管劳动保障部门花大力气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的把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试用期不给工资;有的违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经试用才能签合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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