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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07日 星期一

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制度的“清凉”

□本报记者 陈晓燕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07日 002版)

6月24日,在郑州市一建筑工地,农民工陈师傅戴着3层手套搬运钢筋,因为“钢筋被太阳晒得特别烫,手根本不敢直接摸”。

在炎热的夏季,在许多露天作业现场,媒体报道的这种场面并不鲜见,让人难免对职工的高温保护状况感到担忧。而实际上,几乎每年夏天都有高温下劳动者中暑的新闻见诸媒体。正值盛夏,各地热浪频袭,许多劳动者像建筑行业工人、环卫工、炉前工等依然冒着酷暑在岗位上挥汗如雨,充分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确保职工平安度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事。

改善高温作业职工的工作环境,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露天作业的,可调整工作时间;室内作业的,可通过优化通风环境、装空调等措施降温;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不安排病弱职工高温作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等等。

这些措施的主要实施者应是用人单位。然而,部分企业以遭遇金融危机为由,降低了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一些用人单位忽视甚至是漠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处在劳动关系弱势一方的职工更是有苦难言——据广东媒体报道,金融危机下,职工们过得更加小心翼翼,“犯不着为了几十元高温费丢了饭碗”成为一些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普遍心态。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应该成为忽视职工高温保护的理由。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职工的健康安全和精神状态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关爱员工其实是关爱企业。

加强职工高温保护需要企业的主动作为,同时也需要强制性的制度规定。事实上,有关职工高温保护早已被写进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近年来,重庆、深圳等地也相继对此立法,要求用人单位落实职工的各项高温权益。

作为工会组织也年年开展“送清凉”活动,眼下,这一活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工会干部进车间、到工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情况,并慰问一线职工,给酷暑中的职工送去一丝清凉。

尽管如此,还是有部分劳动者享受不到制度的“清凉”:正午时分仍可见建筑工人忙碌的身影,烈日下,他们用凉水浇顶来解暑;原本应得的高温津贴被普遍理解为单位的福利……这说明,落实高温保护的国家强制力还不够。

没有强制力的保证施行,诸多的通知、办法就有可能落为空话。要提高强制力,首先应从源头做起,提高高温保护立法的层次。《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而各地法规、办法、通知等的强制性又较低。当前,应尽快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将高温保护的各项内容细化,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次是加大执行力。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高温保护措施落实到劳动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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