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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3日 星期一

中国修法确保统计数据公信力

指使统计数据作假者要受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3日 004版)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这一规定旨在避免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从而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稿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对此,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为避免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打架”,二次审议稿对有关规定进行上述修改。

除此以外,二次审议稿对如何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给予了高度关注,对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都进行了规定。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统计法修订草案向各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乡镇政府的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应当对乡镇统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回应该建议,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如何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事后问责也是统计法本次修改工作关注的一个重点。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可以处以罚款。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宜对国家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关键是要对指使弄虚作假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应有的处分。由此,二审稿中删去了上述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处以罚款的规定,保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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