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坛扫描】文学作品版权保护:一个沉重的话题
6月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经济日报社联合举办的纪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呼吁:“文学作品版权保护要落到实处。”
据了解,《纲要》颁布实施一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令人欣慰的成果,知识产权社会文化氛围日益浓厚,但在现实中,我国的文学著作权,尤其是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原创者成为“弱势群体”
近年来,文学作品未经授权被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本的侵权案件屡屡见诸报端。2008年10月6日,衡阳作家廖清生向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陈春山、湖南电视台、山东省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和山东省辉煌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整体剽窃了原告原创的《警中警》电视文学剧本,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2008年12月,著名作家叶兆言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及销售侵权作品的南京某书店告上法院,称对方未经他同意,将其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的改编作品交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据了解,目前对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很多不再是简单地照抄作品,而是采用“揉碎重组”式或搅拌式的方法,从思想上、创意上进行剽窃或抄袭。廖清生的律师罗万里认为,《警中警》侵权案暴露出了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有若干瑕疵和不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却不是思想。而如何具体界定剽窃、抄袭,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标准。按照通常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低级抄袭,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高级抄袭。
著名作家张抗抗表示,从她个人维权多年的体验和掌握的资讯来看,文学作品侵权的现象是严重的。她认为,在整个文化产业链中,原创的文学作品,本应处于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最高端,是其它各种艺术形式的“母本”或“母体”。但实际上,作家却是文化领域中的“弱势群体”,其作品本身以及作家应得的利益,通常要受到多方面的侵害,谁都可以“啃”一口。
针对影视作品改编中不尊重原著、原作者对改编的剧本没有任何制约性权利的现象,张抗抗等知名作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增设“必须有原作者赞同的改编意见书方能开拍的规定”。此外,国家大奖中缺乏最佳改编剧本奖,也使改编剧本得不到鼓励。同时,还存在有些影视作品恶意忽视原作者名字和作品、媒体在宣传活动中也缺乏对文学原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的现象。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不能否认的是:文化市场体系改革和发育相对迟缓,作者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通过市场让自己的作品获取效益。如果文化市场机制建立不起来,版权的交易就不会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许多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实际上出身“低微”,他们是文化界的“弱势者”、“草根族”,因为生活原因,他们往往以放弃报酬和低价出售版权来得到出头露脸的机会。建设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文化市场,才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空头支票”应予兑现
在图书出版界,一部作品出版后,对正版书的盗版,假冒作家名义的伪书等侵犯作者权益的现象,长期以来一直屡禁不绝。有的畅销书被盗版的数量可以达到正版书的几十倍,而假冒作家名义的伪书,其文字低劣、内容低俗,令人忍无可忍。张抗抗认为,这种恶劣行为等同于抢劫掠夺,不仅侵害作家利益、更损害了作家的名誉,这是最困扰作家的一个问题。她诘问:“泱泱大国的政府有关部门,多年来,竟然无法有效制止盗版书和伪书,岂非咄咄怪事?到底是管了还是基本没管?是真管还是假管?”
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表现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制定问题和网络传播的付酬办法制定问题等诸多方面。
王嵘创作的12万字《草原传奇》中篇小说,被人改编成18集广播小说,在哈密市人民广播电台连续播放十多天,原创者却没拿到任何稿酬。王嵘遂将该电台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广播电台给原告支付使用其作品的报酬600元(12万字,按6元/千字计算)。被告对判决不服,称报酬600元太高,要求改判。
据了解,根据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2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然而,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多少报酬的问题,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国家版权局目前对此也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事实上,现实中几乎没有作者拿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稿费。张抗抗认为,这条规定很不完善,没有像其他“法定许可”一样规定制定付酬标准。播放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究竟由谁制定?不少业内人士为此呼吁: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无偿使用原创作品的“特权”,长期发放的“空头支票”应予兑现。
网络传播也有类似的问题。按照国务院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远程教育、扶贫减灾防病等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已发表作品,也属于法定许可,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但是,该条例竟然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这样的付酬标准,这也是一个“空头支票”。各个网站未经授权随意使用作者作品的行为,至今得不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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