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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28日 星期一

为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有这么一些企业,尽管没有吸纳失业人员,更没有与这些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却在堂而皇之地为“职工”交社保金——

【焦点关注】代缴社保金背后的“猫腻”

□ 本报记者 王瑜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28日 007版)

对于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应给予扶持。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出通知,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以“代缴社保”为主业的企业,挖空心思钻政策的空子,尽管没有吸纳失业人员,更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打着招收失业人员的幌子,从国家和就业人员两方面堂而皇之地获取“高额利润”。

代缴社保有“学问”

打开百度或者谷歌,敲入代缴社保字样进行搜索,有上万个相关页面。

对于代缴社保,一些企业声称专业代理,并明确收取每月50元~60元的“管理费”。

记者以失业人员身份向北京某代理公司电话咨询,一位郝女士对代缴事宜做了介绍:

无论你是北京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工作与否,只要缴费并办理简单的手续,都可挂靠在该公司下享有五险待遇。如果你是北京市户口,也可办理公积金。外地户口可代缴五险,不能缴纳公积金。如果以前没上过社保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和两张一寸蓝底照片就行了。具体保费标准:北京城镇户口每月缴纳730元,农村户口每月500元。公司按季度收费,每次至少支付三个月,可预缴一年的。每月50元管理费,年服务费600元。

如果你是北京户口,从来没办过公积金,只要每月交96元,一月后就可申请买经适房;若年满30周岁还可申请两限房。每年7月前提高缴纳费用还可大幅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郝女士称,代缴的五险主要作用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并能累积养老保险。若失业可每月领取500元失业补助。至于生育保险,郝女士称如果明年4月前有了小孩,可享受2000元生育津贴;2010年4月后生育津贴会更高。

至于意外伤害险和工伤险,郝女士称,公司只做代理,不与个人签劳动合同,因此无法享受到。北京另一家“专业代理公司”梁小姐的口气跟郝女士如出一辙,她表示这两险没实际意义,因为“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挂靠”。

与郝女士所在公司不同,这家公司对外地户口也可办理公积金,买商品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如果您没北京户口又想买房,这项优惠很大。”梁小姐说。问及为什么代理费每年720元,比一般公司贵,梁小姐自信地说,“因为我们比别家公司专业。”

面对记者提出的公司信誉是否可靠的顾虑,多家公司接待员进行了“郑重承诺”。

梁小姐称,“我们公司是专业代理公司,成立四年来已成功为100多位无固定职业人士代缴社保。”

上海某代理公司叶小姐对记者称:“你放心好了,我们肯定不会骗你这区区几百元钱,要想稳妥的话,你还可以与我公司正式签订一份代缴协议。公司前3年帮十几人办了代缴手续,没出任何问题,也没什么部门来查过。”

代理公司享扶持

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营造更宽松的创业就业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曾相继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

按照北京市2008年11月23日发布的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单位招用失业者每人每年社保补贴上调至7296元,同比增加690元,工资岗位补贴3000元。这样招一位城镇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可获补贴过万元。

上海对于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更为细致,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缴费优惠;贷款担保;免费培训;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政府免费服务等7项优惠政策。

此外,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不足30%的,在相应年份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现有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

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这些为促进就业而推出的扶持政策,如今却成为一些“代缴社保”企业的“生财之道”。其原因不仅在于其向个人收取佣金,还在于其以虚假的就业数字充分享受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诸多优惠举措。

虚假行为须严惩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星伟称,社保代缴公司一般是以下岗人员的身份注册公司或者以吸收下岗人员等名义来对外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享受国家和当地的就业扶持政策,减免很多税收,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吸收自由职业者和无工作者来赚取“管理费”,从中“两方得利”。

对于代缴社保带来的“好处”,上海的叶小姐说:“你在我这里缴纳费用,一方面你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我也等于创造了就业机会,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一些政策扶持。我们的目的是只求“双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陈步雷副教授认为,这些以代缴社保为主业的企业,因与挂靠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因此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则有偷税逃税之嫌,数量超过一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而其同时向挂靠人员收取的所谓管理费用,明显具有欺诈行为,很可能构成诈骗罪。

专家们认为,国家劳动、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申请享受社保缓缴等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料应仔细审核,尤其对于企业与所吸纳失业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认真核实,一旦发现有类似挂靠等虚假和违法行为,应立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应更加严谨和贴近实际,避免因政策漏洞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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