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司法大门常打开 合民心也顺民意
4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体现了一系列畅通民意渠道的新举措——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各级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互动活动……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建设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司法信息的公开,让普通民众与法院的距离更近了,监督也变得更为有力。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现象,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在这种背景下,最高院出台上述意见,打通民意与司法的制度通道,在与民意的沟通中赢得民意,体现出推行司法公开、汲取民间智慧、倒逼自身建设的决心,也符合现代司法权力运作的特点。
笔者以为,在当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司法大门常打开不仅需要从制度上确立起与民意沟通的固定机制,更需要在实践中从社情特点出发有重点地推行司法公开。
其一,应该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作为国家的“二次立法”,司法解释担负着“咀嚼”、“细化”抽象法律的重任,决定着能否将原则化的公民权利恰切地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法律既然是民意的集中表达,那么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当然也应遵循民意路线。那种囿于“专业性”壁垒,仍然保持“闭门造车”和“精英立法”的态势,民间意见很难直达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那里。
实践中,如果缺乏开门机制的监督和约束,司法解释容易侵蚀立法解释权、背离法律价值取向,甚至出现“解释腐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法律的正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解释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相关建议。此次意见又规定了“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笔者以为,不妨以此为依据,着力构建司法解释的开门机制,在“二次立法”中融入更多的民意元素,从而确保司法审判在源头上合民意、顺民心。
其二,做好影响性和敏感性案件中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实践证明,近些年引起民众对司法不满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影响性和敏感性案件上,由于在那些备受关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信息未能及时公开或是公开不彻底,很容易引起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司法机关在舆论上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也有损司法公信力。一个睿智型的司法系统,不仅只会被动的接受民众监督,更会敏锐地把握住舆论应对的主动权,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在此次意见中,就规定了“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等内容。所以笔者以为,今后司法开门应当尤为重视影响性、敏感性案件中的信息公开,以主动的姿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审判中纠正人们对司法的误解或偏见,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其三,注重网络司法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应对。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急剧上升,网络意见表达蔚为壮观,一些案件极容易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在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短信、QQ、MSN等新兴媒介,网民对司法热点话题踊跃发表意见,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与传统舆论相比,网络舆情又具有突发性、扩散性、虚假性、难控性等特点。因而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网络舆情的收集,对其成分进行分析和研判,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应对,以赢取网民对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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