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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20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20日 007版)

退休再聘为啥待遇不同? 漫画 李法明

退休“发挥余热”有社保吗?

我2006年退休后被厂里聘用做技术员,可厂里一直不给我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我觉得自己挺吃亏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读者:韩成连

韩成连: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退休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保费用是享受退休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则无需再缴费。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仍旧参与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标准提供相应待遇,这其中存在误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那么,超过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人,是否仍然是劳动者呢?目前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从实践来看,对因超过退休年龄的聘用或继续工作而发生争议的,除个别地区外,多数地方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天津市也有类似规定。但上海市则相反,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因此,各地退休人员应首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再考虑自己获得的相应待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宏伟)



医疗期不影响工作年限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将近5年,几天前公司通知我,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将按照我的工作年限给我经济补偿,但是计算补偿金额时要扣除2007年我因生育在家休产假的8个月时间,这样一来,我的工作年限就少了近一年时间。请问,公司的这一做法对吗?读者:刘敏

刘敏:

你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另外,该《复函》还明确规定,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金宏伟)



工伤不能当“铁饭碗”

我2007年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公司已为我办理相应工伤待遇。现在公司让我返岗工作,但我觉得既然我受工伤了就可以不用再上班,公司也应该养着我。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读者:杨霞

杨霞:

工伤9级是应该返岗工作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才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应返岗工作,待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到你的情况,你被鉴定为9级伤残,用人单位是有理由要求你返岗工作的。如果你拒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提请劳动者注意,一定要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权,切莫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违法。(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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