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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09日 星期一

保护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益

秦皇岛施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09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王贵元 通讯员李永利 申天龙)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纪委对一起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案件进行审理时,根据犯错误党员的意愿,请来一名助辩人帮其辩护,经过辩护,纪委采纳了其中一条合理申辩意见,保护了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党纪案件审理中可以请人辩护的做法在该市尚属首例,这标志着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在秦皇岛市开始施行。

去年底,秦皇岛市海港区纪委针对党纪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律师辩护制度,积极探索改进传统的审理方法,建立起允许犯错误党员委托助辩人参与案件审理帮助辩护的助辩制度,以便有效地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推进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所办的每一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海港区纪委制定实施的《关于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案件审理助辩是指在案件审理阶段,犯错误党员根据自己的意愿,由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其他党员作为自己的助辩人,在案件审理部门将所认定错误事实与其见面时为其辩护的活动。助辩工作应本着违纪人自愿、必要知情、合理采信、沟通疏导4个原则。

《意见》规定,助辩人一般为犯错误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部门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的,只能以党员身份参加。而犯错误党员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和在党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作为助辩人。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审理助辩的程序、方法以及助辩人员和犯错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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