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用工须守法 违法代价大
三位农民工初来乍到,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又突遭辞退。到2009年3月18日,几经周折,最终还是靠法律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人突然遭解雇
农民工房超、欧胜华、刘开峰,分别于2007年10月25日、26日,2008年1月1日到北京山海楼餐饮公司做厨师。在他们干的最好的时候,房超的工资拿到2500元,欧胜华4000元,刘开峰2400元,但这家餐馆一直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2月10日下班后,山海楼负责人突然通知三人,立即结清工资,交回工作证,第二天就不用来了。他们被口头解雇了!
次日,三人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接待他们的郭律师认为,山海楼没有与三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突然以口头形式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是想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
公司代理律师激怒农民工
2009年2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由原告湖南省农民工欧胜华、陕西省农民工刘开峰起诉被告北京山海楼餐饮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山海楼支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期间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
两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山海楼为其办理的《北京市暂住证》;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后该公司组织员工为灾区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但被告聘请的代理律师“全盘否认”三位农民工是山海楼公司员工的辩论意见。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于3月13日,依法判决山海楼公司分别支付欧胜华、刘开峰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44000元、27400元。
2009年3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审理了农民工房超申请山海楼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2009年2月11日至安排工作岗位之日基本生活费,补订2009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案。
尽管小房的证据也很充分,被告代理律师照样否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3月18日,小欧、小刘比照小房的请求,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提起仲裁,进一步要求山海楼:撤销2009年2月10日的口头解除决定,补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2009年2月11日至安排工作岗位之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
非法用工的代价更大
受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农民工房超、欧胜华、刘开峰提供法律援助的郭兴昌律师说:“原本是再普通不过的劳动争议案,因山海楼公司代理律师的错误决策,把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简单争议复杂化,结果让老板付出更大的代价!”
郭律师说,三位农民工提供的与山海楼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充分,是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此前,我已做好三位原告的工作,只要山海楼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就做出让步,通过调解结案。公司同意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补订,不同意补订就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通过劳动者的维权之举,让用人单位知道订立劳动合同是必须要按法律规定履行的义务。三位农民工都同意了他的意见。可是,公司代理律师的应诉策略让老板付出更大代价!
2月26日法院庭审后,郭律师曾主动向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其应诉决策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和谐解决,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实现,希望这位律师依法疏导老板,讲讲《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宗旨。但那位固执的律师当着三位农民工的面说:“我又不是没打过劳动争议案,你就等着看判决结果吧!还不一定谁输谁赢呢!”
郭律师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的律师忘记了社会责任,接受委托后,往往不顾客观事实,热衷于打“拖延战”,结果只能让老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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