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清除法律灰色地带,我们在路上
3月1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有人说,这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正面交锋;有人说,这是“两高”为防治腐败开出的一剂良药;也有人说,这是贪官严冬到来的信号……总之,“意见”厘清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分歧和争议,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统计数据显示,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可见,“职务犯罪轻刑化”已不是个别现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然而,时下一些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官,被判处死刑者并不多。事实上,相当数量的贪官被网开一面地轻判了,而这种轻判之于法治建设的危害严重。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所以,贪官被轻判的示范意义便是,官员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所面临的法律制裁轻于普通百姓,从而可能暗示甚至鼓励更多的官员加入贪腐行列。
贪官被轻判,一方面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含糊不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更重要的是,贪官手中的权力和地位、贪官背后的“关系网”干扰司法审判,并最终可能影响审判结果。
司法审判本是维护、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然而,当遇到权力和金钱干扰时,司法审判就可能出现一个是非不清的灰色地带,甚至出现宽宥犯罪的、不公正的判决。
“两高”出台的“意见”,无疑意在清除这一灰色地带,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自首、立功,什么样的行为不能进行了严格界定;对哪些行为可以、哪些行为不能轻判,画出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而这些,是权力和金钱所不能逾越的。
不可否认,在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审判的灰色地带。比如,即便判了实刑,在执行刑期的过程中,有一些贪官钻了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制度的空子;明明被判了死缓、无期,却能早早地离开监狱……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绝非一日之功。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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